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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件事說來複雜
簡單來說
有位女藝人A
選擇以「經銷」的方式與我們合作
恰巧有位女藝人B
選擇以「授權」的方式與我們合作
但多簽了部份經紀約

從公司的角度來說
操作的用力度自然就不同~

兩位都是差不多同時發片
巧的是,這兩位都是留英的「好朋友」~

這次金曲獎
我們有幾項入圍,藝人自然要走星光大道
於是我就安排B陪走星光大道
如此多少可以增加曝光的機會~

沒想到
A居然就打電話給老闆
問說為何是安排B走?
嘿,擺明就是她也想走嘛!

老闆很無奈地告訴我
於是我就想到一個點子------------

不如我們安排A也去走
然後她見到B時,份外眼紅
然後兩人就在星光大道上扭打
妳扯我的頭髮、我撕妳的禮服
妳抓我的胸部、我踢妳的屁股
保證新聞版面都是我們家的這兩個藝人
屆時連「星光幫」也要讓位給我們
哼!


老闆回我說:
「你的點子很棒,真的很棒
但,你大概沒有執行能力吧?」

我說:
「沒錯!我沒種!!」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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